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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配资配资官网:线上配资-境外炒股收益要纳税?不是新闻 合规申报才不“亏钱包”

摘要:   近期,北京、福建、广东、厦门、深圳和四川等地税务部门陆续曝光了6起对取得境外收入未依法申报人员开展引导规范的典型案件,涉案金额从数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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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北京、福建、广东 、厦门、深圳和四川等地税务部门陆续曝光了6起对取得境外收入未依法申报人员开展引导规范的典型案件 ,涉案金额从数十万元至数百万元不等。

  此次集中通报释放明确监管信号,随着跨境税收信息透明度持续提升,境外所得个税合规已成为居民跨境投资的必修课。

  值得关注的是 ,个人直接进行境外股票交易获取的收益,有别于境内市场享有免税政策,需按20%税率申报纳税 。专家建议 ,投资者可优先选择“沪港通”“深港通 ”等享有税收优惠的合规渠道;若直接境外投资,则务必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如实申报,强化合规意识以防范风险。

  境外收益纳税不是新鲜事

  此次通报引发市场广泛关注 ,但境外所得需缴个税并非新规,而是我国税收制度的一贯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累计满183天)取得的境内外全部所得 ,均需依法申报纳税 。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李娜表示 ,这不仅是我国自1980年正式确立个人所得税制度以来一直坚持的课税原则,也是美国、德国 、澳大利亚等主要经济体以及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通行规范,体现了国家对居民纳税人的税收管辖权。

  为什么最近大家感觉税务部门对境外收入的监管变严格了?这主要因为近年来我国参与国际税收征管合作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加大。“特别是积极参与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制度(CRS) ,税务部门对境外收入的监管能力有效提升 。”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告诉记者。

  记者从税务部门了解到,目前,我国税务部门已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现金融账户信息的常态化自动交换 ,对居民个人自行申报境外收入低于境外金融账户收入的情况能及时有效发现。

  境外炒股所得需在次年汇算清缴

  哪些境外所得应该纳税?

  2020年财政部、税务总局专门制发《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等文件,对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相关申报事宜进行了明确规定 。

  例如:因任职、受雇 、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 、红利所得 ,以及转让境外的股票等财产取得的所得等,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一起申报纳税。

  “我炒美股、港股,赚了钱该怎么计税?”这是很多投资者关心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 ,个人境外股票交易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 。与个人在境内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同,在境外直接进行股票交易所得没有免税规定 ,需要在取得所得的次年申报纳税 。

  长期从事这方面研究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朱青告诉记者 ,对境外直接进行股票交易所得征税,是美国、德国 、澳大利亚等主要经济体及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通行做法。他同时指出,股票交易频次高 、价格波动大 ,按每笔交易计税且不允许抵扣亏损,税负较重且计算难度较大。

  据了解,目前税务部门允许个人境外股票交易所得在年度内盈亏互抵 。比如 ,某投资者2024年境外投资A股票盈利40 万元、B股票亏损25万元,净收益15万元,则仅需按15万元计税;若全年亏损 ,则无需缴税,但该亏损不能结转至下一年抵扣次年盈利。

  针对境外股票交易亏损跨年结转问题,记者从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负责人处了解到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按年申报纳税,没有明确股票交易的亏损结转问题。目前,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允许当年境外股票盈亏互抵 ,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 ,充分考虑实际情况且较为合理的处理措施 。后续,需要结合税制改革,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税收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杨指出 ,境外炒股本身投资风险较高,投资者在从事投资时,应充分考虑涉及的各类成本费用 ,全面评估投资风险。目前,我国对纳税人通过“沪港通 ”“深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股票,或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 ,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有免税规定,专家建议有境外股票投资需求的投资者,可考虑通过上述方式进行投资 。

  税务部门采用“五步工作法”规范境外所得申报

  记者从税务部门了解到 ,为帮助取得境外收入的居民个人更好地防范化解涉税风险,税务部门一般会采取“提示提醒、督促整改 、约谈警示、立案稽查和公开曝光 ”的“五步工作法”开展引导规范。

  纳税人接到提示提醒后应积极配合,按照要求对近年来境内外取得收入和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梳理 ,确认是否存在未申报少申报收入的情况。如存在相关情况的 ,须及时办理申报并缴税;如不存在相关情况的,也应及时向税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供佐证材料 。

  从税务部门前期工作情况来看,大部分接到提醒的居民个人 ,能够积极配合税务部门自查整改,整体遵从度较高。但也有部分纳税人因侥幸心理,以“无境外账户”或者“境外账户无收益 ”为由拒不配合整改。对于这部分纳税人 ,税务部门会采取进一步措施 。

  比如:税务部门利用专项税收情报交换获取其境外金融账户详细数据后,如果发现其存在少申报收入的情况,将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纳税人不仅要补缴税款,还要支付部分滞纳金,情形严重的可能被立案检查后予以罚款 ,额外增加个人损失 。

  张巍介绍,居民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境外所得,都是税收违法行为 ,除了要补缴税款外 ,还会被加收滞纳金。如果纳税人在税务部门提醒后仍未按要求进行申报,情形严重的可能被税务部门立案检查,将面临税收处罚。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 ,如果发现自己此前申报存在问题,特别是少报、漏报境外所得的要及时补正,及时消除涉税风险 。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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